Regulations
98 年 2 月 27 日 初訂
110 年 12 月 24 日 第一次修訂
111 年 06 月 18 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訂定依據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5條」,修訂台灣醫事檢驗學會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需要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之開課單位(以下稱開課單位)與個人。
第一節 審查單位
第三條 組織
本學會成立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由理事長指派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至少(含)七人及幹事一人,辦理醫檢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及採認事宜。
第二節 審查流程
第四條 審查方式
案件以送件審查為原則,但遇有重大爭議時採會議審查。
第五條 審查之繼續教育課程類別
第六條 審查委員職責
本委員會審查委員職責如下:
第七條 審查流程
本委員會審查案件流程如下:
第八條 (利益迴避原則)
審查委員對於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九條 (受理複審)
開課單位或個人如對於繼續教育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本委員會之審定回覆後,三個工作日內於申請系統敘明理由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受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若尚有爭議則採會議審查。
第十條 (費用支付)
本委員會之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會議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及差旅費,送件審查案件得支付審查費。
第三節 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課程授課者資格)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第十三條 (簽到簽退規定)
繼續教育課程應於每日課前簽到、課後簽退。
第十四條 (學員親自出席之規範)
第十五條 (冒名頂替或溢報者的處置)
學員參加本委員會採認之繼續教育課程,如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情事者,該次積分不予計算。
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委員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查案件。
第十六條 (審查結果通知)
本學會於受理申請單位之申請案件十四日內,通知開課單位審查結果。
第十七條 (未經醫檢學會函覆不得自行公告審定積分)
經審查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開課單位應於報名表公告其課程序號及積分點數。
本學會審查認定結果前,開課單位請勿自行公告本學會審定結果,或刊登類似之廣告。
開課單位若違反前項規定,本學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一個月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審查案件。
第十八條
本會將不定期抽查簽到記錄,若開課單位未落實申請案件之課程者,則所提報之課程不予認定,且停止該開課單位申請六個月之課程。
第十九條 (審查採認標準一致性)
本委員會每年應召開課程審查採認標準一致性會議,針對送件審查之不一致結果或爭議案件進行共識會議討論,以提升送件審查作業品質。
第四節 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之相關文件保存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業務相關文件保存)
繼續教育業務相關文件至少保存六年。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業務相關電子資料保存)
繼續教育業務相關電子資料至少保存六年。
第五節 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課程品質查核)
本委員會得派員至現場查核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要求限期內改善。
開課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委員會核定後,得停止受理其申請案件。
第二十三條 (課程結束之作業處理)
開課單位於每次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做下列後續處理:
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登錄出席學員資料於積分管理系統,該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或電子檔應自行保留七年備查。
第六節 收費項目與金額
第二十四條 (應繳交費用)
開課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每件收取行政手續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二十五條 (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開課單位,最遲於舉辦日期之前一週,依繼續教育辦法第14條相關規定,於積分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請。
第二十六條 (團體申請課積分採認流程圖)
開課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流程如(附圖一) 。
第二十七條 (上課學員資料登錄及簽名冊保存)
申請團體應於每次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作下列後續處理:
第一節 申請流程
第二十八條 (提出申請)
申請醫檢師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依繼續教育辦法第14條相關規定,以書面提出,並須同時於積分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請。
第二十九條 (審查結果通知)
本學會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即送交採認;並於採認結果確定後,系統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提出複審)
申請人如對於繼續教育積分之採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醫檢學會之採認回覆函日後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一條 (重複申請計分的處置)
同一案件已向其他單位申請醫檢師繼續教育積分採認者,不得重複申請計分;違者該次不予計分。
第三十二條 (個人申請課積分採認流程圖)
醫檢師個人申請醫檢師繼續教育積分採認流程如(附圖二)。
第二節 應檢附資料及繳交費用
第三十三條 (應檢附資料)
申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依繼續教育辦法本辦法第14條相關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於積分管理系統進行資料登入。
第三十四條 (應繳交費用)
申請個人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每件收取行政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第三十五條 (施行及修正程序)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