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醫事檢驗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高醫事檢驗水準、促進醫學檢驗之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工作心得、與其他醫療學術團體互相配合、促進全民健康。並與國際性醫學檢驗團體建立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本會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公私立醫事檢驗機構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凡對醫事檢驗有重大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名譽會員。
凡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者,得永久免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本會會員得依以下規定申請暫時停止會員權利之事宜。
(一) 出國進修者,需檢附服務單位核准文件及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證影本。
(二) 罹患重症無法參與本會活動者,應檢附醫師證明。
(三)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無法參與本會活動,應檢附服務單位核准文件影本。
(四) 其他重大情事,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符合上述規定者,停權之年限以三年為限,超過年限者需於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請。欲恢復會籍者,需自動提出書面申請,以恢復會籍。
3. 停權者於停權期間之所有權利與義務暫時停止。
4. 會員停權之認定,由理事會負責審核認定之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十條:本會會員分別有下列之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除名: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之十分之一〉,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採用通訊方式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新任。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且不得為理監事。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及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則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函召集之,呈准舉行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視需要召開,必要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於停權期間,得免繳納常年會費;本會會員經出會、退會後,如欲申請恢復會籍時,應繳清欠繳年度之常年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七十四年十一月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台內社字第〈三七0八八一〉號函准予備查。